装修工人猝死在正装修的新房里 房主获赔4万元
时间:2025-07-07 05:18:02 出处:综合阅读(143)
房子还未装修好,装修正装主获却意外得知工人突发疾病死于房子里。工人田女士认为新房变“凶宅”,猝死装修公司疏于管理、修的新房工人违规留宿,赔万自己则内心惶恐在外租房居住。装修正装主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工人无奈田女士将装修公司起诉至法院。猝死近日,修的新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赔万装修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贬值损失4万元,装修正装主获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工人
2020年3月,猝死田女士与北京某装修公司签订《装修施工合同协议书》。修的新房合同签订后,赔万装修公司开始施工。
在工期进行了一个月后,工人孟某开始在涉案房屋内白天做工、晚上居住休息。不料,孟某在晚上休息时,突发疾病死亡。经公安机关认定,孟某为猝死,不属于刑事案件。
田女士认为,在装修过程中,由于装修公司疏于管理,装修工人违规留宿于装修房内且发生死亡事件,按照民风民俗以及一般民众的心理,均会将该房屋视为“不祥之地”“凶宅”,因此导致自己在房屋装修完毕后数月不敢正常入住,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,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生活状态,故诉至法院,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屋价值贬损损失15万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,并支付房屋租金2.4万元,承担案件诉讼费等。
在庭审过程中,被告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表示,工人孟某并非在房屋内死亡,现场还有输液瓶,如果人已经死亡是无法进行输液的;所谓凶宅,是指在房屋中发生自杀、他杀或者其他类似的重大案件,而孟某生病死亡系正常死亡,故涉案房屋与凶宅毫无关系;同时表示涉案房屋装修未迟延交付,田女士已入住一年多,没有发生实际损失,对其而言房屋并非用于交易,房屋的使用价值并未降低,而且田女士主张的租房情况与本案无关,故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工人孟某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,超出了装修工人应从事的行为边界。孟某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其近亲属,其死亡本身不在一般人可以接受的房屋发生正常死亡的情形之列。虽然损害并未实际发生,但客观上势必导致该类房屋相对难以转让、出租或交换价值贬损,对于该部分损失装修公司应予赔偿。
最终,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贬值损失4万元,驳回其他诉讼请求。
记者 张宇 通讯员 吴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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